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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市爱心学校教师语言文字行为规范
[发布时间2018年9月12日]

语言文字是交流的工具。普通话是我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明确要求:普通话要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“教学语言”和“校园语言”,规范使用普通话的要求对学校教师而言,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。为此,特制定我校教师语言文字行为规范。

一、除外语教学外,教师工作、教学语言为普通话。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,对外电话联系、接待家长等必须使用普通话。

二、语言生动。教师要用普通话进行教学,表述时要声音宏亮,口齿清楚,抑扬顿挫;语言鲜明生动,表达清晰,有吸引力。

三、教师要主动对学生进行规范用语、用字的教育,对于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帮助纠正。

四、班主任老师积极配合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、年级或班级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。

五、积极参加社区、共建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,发挥教师的语言文字优势及辐射作

用。

六、积极参加语言类、书法类培训和竞赛,争取优异成绩。

七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,提高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。

八、教师板书、教案、批改作业、书写评语、撰写论文等用字正确,标点规范。

 

 

昆山市爱心学

二〇一年九月